等不到全国两会开始,地方政府已经开始以“去库存”的名义,展开“房地产救市”的赛跑。在福建、广东等省相继出台地方去库存新政后,辽宁省也已经确定了本省的去库存措施,相较福建、广东等省,辽宁省的去库存政策力度更大。
2月25日,辽宁省政府下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下称27号文件),提出若干项稳定住房消费、去化房地产库存的政策措施。在契税营业税优惠的基础上,尤为引人关注的是,辽宁省政府开始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减税让利。这无论是在此前福建还是广东出台的去库存地方政策中,均未有涉及。
27号文件提出的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减税让利措施涉及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两个税种。按照辽宁省政府的最新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沈阳、大连市城区和郊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
开发项目位于辽宁省境内除沈阳、大连市外,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辽宁省境内其他地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5%。
所谓计税毛利率是一种所得税预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2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税计税毛利率,较之前相同地区,均降低了5%左右。按照原有计税毛利率,沈阳、大连按照20%预征;位于除沈阳、大连之外其他地级城市和郊区的,按15%预征;其他地区则按10%预征。
除所得税外,另一项实施预征的税种——土地增值税,也已调低预征比例。按照27号文件要求,辽宁省行政域内的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1.5%。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般情况下,预征的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是不会调低的,因为这毕竟是地方政府真金白银的财政收入,如果连这一领域都要调整预征的力度,说明地方政府认为形势确实比较严峻。”某地方财政厅有关人士向攸克君坦承。
也正因如此逻辑,尽管外界认为福建、广东地方版的去库存力度颇大,但主要集中在稳定和鼓励住房消费以及活跃市场层面,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政税收领域均未涉及。
受到东三省经济走势的整体影响,辽宁省房地产市场普遍低迷。以大连市场为例,攸克君获知,仅有大连万科等少数几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了当年的任务销售指标。因此,面对较大市场库存压力,辽宁省政府出台政策措施去库存的任务确实十分迫切。
攸克君发现,从福建出台地方版去库存政策后,地方陆续出台的去库存政策有渐次加强的趋势。鼓励农村居民到城镇住房的鼓励和奖励措施、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对契税、营业税进行优惠、调整和控制土地供应节奏、扩大住房保障和装公积金覆盖面、加大棚改并提高货币补偿比例等措施,已经成为已出台地方版去库存新政的共性内容。
在此基础上,福建去库存新政提出了对符合条件的居民购房予以奖励、产权式酒店可以分割产权销售的措施;而辽宁省则力度更大地提出了对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预征率进行调整,向开发商减税让利,各省的去库存政策已经次第升级。
“现在的情况很像是各省之间在比赛,看谁的力度更大。”一位权威知情人士向攸克君如此评价,“据我所知,随后还将有省份结合自身情况出台力度更大的去库存措施。”他说。
此前,中财办副主任杨伟民在一次公开论坛上表示,去库存的窗口期很短,必须建立新住房制度。而见过2009年大救市的攸克君相信,更大力度的地方版救市政策,确实还在后面。请诸君耐心等待。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辽政办发〔2016〕2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去库存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五大任务之一。去库存的重点是化解房地产库存,各地区要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已经出台的21条政策措施,进一步化解房地产库存,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经济增长注入持续动力,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会议精神,化解房地产库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县(市、区)政府是推动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开展本地区房地产库存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按月汇总分析四类库存变化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力争用2—3年时间将房地产库存调整到合理水平。
(二)各地区要下决心管控土地出让。通过认真实施“十三五”住房建设规划,对本地区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做出统筹安排。尚未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地区,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拟供地块出让方案。合理控制开发用地供应节奏,减少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库存严重的地区,要暂停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可申请转换用途或调整商住比例。
(三)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全面推进居住证制度。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农民工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
(五)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库存商品房向社会出租。拓展住房租赁机构融资渠道,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供应。实行市场租金、分档补贴,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加大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扩面力度,做到应缴尽缴。
(七)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八)鼓励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及企业举办形式多样的房交会。市、县(市、区)政府对各类房交会给予相同的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农民进城购房给予补贴。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沈阳、大连市城区和郊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辽宁省境内除沈阳、大连市外,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辽宁省境内其他地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5%。
(十)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1.5%。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十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十三)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等。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产业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十四)清理涉及房地产的不合理收费、押金、监管资金等。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
(十五)进一步梳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审批流程。未按期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或已公开但未在清单中的审批环节和收费项目,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实行审批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