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 成都将全面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 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增加注册资本是提升竞争力的手段之一。不过,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会形成一笔不小的个人所得税,这对于部分中小微企业来说,往往 难以一次缴清。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公告,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项政策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到成都,将涵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 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如何界定“困难”? “一方面,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则要看现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