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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八大督导组督战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整合

2015/7/13 13:46:2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公布实施已近半年,但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能的整合,似乎远没有想象中的顺利。为此,国土资源部已经于近期派出8个督导组,分赴各省,“督战”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工作。

  根据《条例》设定的权力架构,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都将被整合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上。这就涉及到国土系统、住建系统、林业系统、海洋系统在地方部门的职能整合问题,在具体工作启动后,局面相对复杂。

  国土资源部希望通过督导组督导职能整合的方式,强化横向协调工作的效力,提高地方政府层面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整合的效率。按照工作规划,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全面实施,而职能整合在法律基础具备后,已经成为能否如期实现的关键所在。

  全国大督导

  “最近确实有部里面的督导组下来做督导工作,督导的主要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的工作。”7月7日清晨,某地方国土资源厅的内部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国土资源部已经派出督导组,对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能的整合工作,进行具体督导。

  这并非上述一省的个例。湖北、江西等省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士,均向本报记者证实,近期有国土资源部级别的督导组下派至地方,了解所在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整合的工作进度、经验和难点,并进行有针对性协调和指导工作。“这应该是一次统一行动”。地方国土厅有关人士表示。

  目前,国土资源部派出的督导组总计有8个。有国家智库背景的公众号“地产锐观察”也曾报道称,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出了8个督导组。每个督导组负 责3~4个省份的督导工作。按照这一工作方式,8个督导组将耗时约1~2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对全国各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督导、检查。

  国土资源部派出的8个督导组基本由不动产登记局的业务部门负责人领衔,地籍司、土地利用司、政策法规司部分人员参与组成。国土资源部此前也曾派出不同级别的调研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行调研,但是,此次督导组的工作方式,相比过往,有所不同。

  “之前的调研基本上是在省一级开展,但是这次的督导工作,市县一级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状况,是督导工作的重点。”前述地方国土资源厅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多位地方国土资源厅的人士均向记者反映,在督查工作中,督察组都强调:市县政府要尽快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

  一省一报告

  根据国务院的职能分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牵头部门为国土资源部。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编办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

  因此,对于此次督导工作,国土资源部十分重视。其间最重要的表现,即是要求8个督导组以省为单位,在督导工作结束后,分别提交督导报告。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虽然也曾有多次针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调研工作,但之前明确要求提交以省为单位的“报告”的情况,相对较少。

  督导组的督导工作于2015年5月底开始,大约耗时2个月有余,如果没有太大意外,所有督导工作将在2015年7月底前后结束。督导工作结束后,相关报道将进入到起草和行程阶段。

  记者了解到,督导报告将主要涉及如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省一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协调会商机制建立的情况,国土资源部此前曾建议在省一级政府建立有涉及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商机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所出现的矛盾。

  其次是市县一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整合的情况。包括是否设立了新的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除土地以外的房屋、林地、草场、海域领域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整合进度;整合工作过程中的难点、矛盾的焦点等。

  最后是针对上述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成因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建议。同时,在督导过程中,督察组有针对性地协调、协同工作,也将在督导组进行督导工作后,写入督导报告。

  记者了解到,督导组形成的以省为单位的督导报告,将首先在国土资源部层面进行讨论。在必要的情况下,将汇总成一份报告,根据国务院的统一工作安排,向国务院分管领导进行汇报。

  职能整合难

  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中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省份至少已达到18个,这些地区包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和山西。

  其中,河北、黑龙江、山东、湖北、江西、山西等6省明确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等5省(市)已在国土资源厅(局)内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此外,湖南已决定在长沙浏阳市、常德澧县、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先行开展相关试点。

  但是,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推进过程中,跨部门的职能整合,成为较为共性的难点所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的规定,一是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 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是规定不动产登记原则上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登记。

  三是规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协商办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但是,地方在执行的时候,可能就会涉及到,哪些部门的哪些职能比较容易拿出来,哪些职能不太容易拿出来。有一些部门,原有的主要职能就是产权登记,如果把这一块业务拿走之后,一些部门的工作职能就成问题。”

  有国家智库背景的公众账号“地产锐观察”的报道称,未来有可能出现的局面是,单设一个独立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既不属于国土部门,也不属于住建部门,直接受地方政府直属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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