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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金融机构:不求大 要“向下”

2012/12/4 11:26:40

                                                                       

 

 


着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当务之急是要优化民间投资金融领域的政策环境,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更多投资机会

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大力引导下,民间投资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取得显著成效。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民间资本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的占比分别为42%和54%;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体股权结构中的占比达92%,其中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结构中占93%。

但是,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尤其是中小企业、“三农”等领域的融资需求相比,民营金融机构发展步伐仍不够快。民间投资在进入金融服务领域过程中,还会遇到资金不充裕、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金融人才储备不足等问题,需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民营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就要切实降低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门槛。”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秘书长陈永杰说,当前对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范围、对象已没有限制,但具体的市场准入规则还不甚明确,仍存在一些隐性阻碍,以至于民间投资进入金融领域没有根本性进展。

为此,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当务之急是要优化民间投资金融领域的政策环境,在鼓励支持设立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民营金融机构的同时,逐步推动一些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改组改制,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更多投资机会。

有关专家认为,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发展民营金融机构要与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不可盲目攀比、一哄而上。民营金融机构要立足当地、立足基层,主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同时避免盲目跨区域扩张等经营行为。

另外,由于民营金融机构规模普遍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而且分散在各地,金融监管网络难以有效覆盖,因此,在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同时还应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具体来说,一要督促民营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适当的金融机构保障制度,防范民营金融机构风险;二要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鼓励民营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开发新产品,提高经营效率;三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指标和措施,防止出现民营金融监管空白,确保民营金融的稳健运行。

近年来,民间资本在发起或参与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担保公司以及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组改制过程中取得显著成效。随着国家对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民间投资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步伐加快,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著增强。

民营金融机构作用巨大

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有利于优化金融机构体系结构,形成竞争充分、服务优良、风险可控的金融服务体系

9月底,温州公布了9家民营企业作为4类新型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企业,即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重新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设立信托公司、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主发起企业。“民间投资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有了实质性的突破,有利于引导更多民间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说。

周德文认为,经过多年的金融改革和发展,我国大中企业、大中城市的融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部分基层和农村地区仍存在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大力培育民营金融机构,不仅有助于促进民间资本阳光化、规范化发展,还能引导更高比例、更大规模的金融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从发展实践来看,民营金融机构的规模普遍较小,但覆盖范围广泛,市场触角灵敏,在服务中小企业方面具有明显的地缘优势,可以有效填补大型银行留下的金融服务死角,从而切实提高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从金融需求来看,当前经济社会中还存在许多金融供给短缺的领域,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金融服务难以有效延伸下去,截至去年底全国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近1700个。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有助于引导更多金融向“三农”、中小企业等经济薄弱环节倾斜。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仍有较大发展空间,金融业的竞争程度远低于实体行业,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有利于完善金融业竞争格局。”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杨涛表示,我国现有金融机构普遍存在“求大”的发展倾向,面向城市社区和县域以下的中小银行机构仍显不足,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有利于优化金融机构体系结构,形成竞争充分、服务优良、风险可控的金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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