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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微型金融发展迅速 仍存不少“软肋”

2012/11/27 9:07:47

     中国微型金融体系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但仍存在较多薄弱环节。国内外专家认为,应逐步完善政策构建微型金融体系,推进中国微型经济体健康发展。

  微型金融体系发展迅速

  财政部金融司副司长胡学好表示,中国的微型金融是随着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逐渐发展起来的。20世纪90年代,国有银行启动市场化改革后,中国开始进行微型金融的探索和尝试。2000年以前,主要开展小额信贷业务,2000年以后,发展到储蓄、汇款和小额保险等区域。

  近年来,以小贷公司、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微型金融机构发展迅速。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表示,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5267家。截至2012年9月末,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858家。

  刘克崮说,目前微型金融分层监管体系有所突破。在中央层面,针对小微企业金融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逐步丰富。在地方层面,目前绝大部分省份已建成省级地方金融办,对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非持牌地方金融类机构监管权责呈现由省级金融办向市(县)金融办延伸趋势,同时金融办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初步形成。

  “目前,中国微型金融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建立。”胡学好称,现在供给主体实现多层次、多元化,越来越多的机构参与提供金融服务;技术创新不断发展,产品服务逐渐丰富,惠及对象越来越多;政策支持力度逐渐加大;信用建设初见成效,社会征信系统逐步覆盖农民和小微企业,微型金融的外部发展环境正在改善。

  微型金融“软肋”仍存

  尽管国内小微金融得到快速发展,但仍存在不少“软肋”。胡学好认为,“软肋”主要表现为:总体认识不到位,机构建设不到位,服务创新不到位三个方面。少数金融机构对发展微型金融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仍然存在“做大不做小”的倾向。而目前基层金融机构的数量仍然难以满足“三农”和小微企业日益增加的金融需求;并且,金融机构提供的微型金融服务对财务信息和可抵押物的要求较高,未能很好地适应“三农”和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需求。

  刘克崮认为,当前微型金融发展尚存在以下薄弱环节:一是组织推动力不够,中央层面缺乏对微型金融和草根经济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和主管城乡小微经济体发展的部门。二是微型金融监管能力不足,地方政府监管机构不够规范,特别是对民间金融的认识不足,对其存在的问题缺乏有效对策。三是基层金融主体能力弱,小额贷款公司等的资金来源问题突出。四是扶持政策有待加强,一些对小微金融机构的财税扶持政策未能适用到小额贷款公司等微型金融组织。五是小微金融机构发展所需的公共服务欠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认为,目前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仍有改进空间。一些小型授信机构游离在征信系统之外,不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多位小贷公司负责人表示,税负较重、后续资金不足是当前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其中资金来源问题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

  微型金融体系亟待构建完善

  刘克崮认为,应遵循金融机构分大小、金融产品分类型、金融监管分层次,机构发展专业化,配套支持社会化等原则,彻底改善中国金融结构失衡的局面。

  与会专家建议,建立健全微型金融批发供资体系。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数家政策性和商业银行可为小微金融机构提供批发性资金供应服务。对小贷公司外部融资比例实行差异化政策,依据小贷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绩效优良程度,将其注册资本与融入资金的比例由现在的1:0.5分别提升到1:1、1:2和1: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应积极调整金融结构,培育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促使不同的金融机构在小微金融服务中找到其定位,使其与小微企业的实际需要相匹配。

  巴曙表示,应适当放宽金融市场准入,鼓励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以支持小微金融机构发展为突破口,推进利率市场化,探索小微金融机构可持续的商业模式,适当放松小贷公司从银行融资比例的限制。

  多家微型经济体负责人建议,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现有对农信社、村镇银行等的小微金融财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小贷公司,使小贷公司等准金融机构逐步享受平等政策待遇。适度放宽小微金融贷款坏账核销政策,探索建立政府对小微金融机构坏账损失的风险承担机制。

 

  十八大之后,中国新一届领导人在未来十年将把金融改革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金融改革对维持快速经济增长和刺激国内消费需求至关重要。在十八大开幕式上,胡锦涛强调金融改革将是政府未来的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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