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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四部门联合整顿楼市 房企这些行为行不通

2017/5/31 14:21:02

自6月1日起至11月30日,成都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将联合对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的商品房项目销售现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进行监督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邀请行风监督员参加,为期6个月。

在此次检查行动中,市房管部门负责本次联合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牵头协调,市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市价格部门负责查处商品房销售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安部门负责查处伪造证明资料骗取购房资格、炒房炒号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各区(市)县房管、价格、工商、公安等部门将各自安排力量整治检查,每周共享信息,成都市房管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随机开展联合督查。

房管部门

检查开发企业13种违规行为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房地产市场,使其更加健康的发展,5月19日,成都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合监督检查的通知》。据悉,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重点检查13种违规行为。

另外,房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重点检查包括:(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办理经纪机构备案而从事经营;(2)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的商品房,代理销售商品房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后又进行层层转委托、额外收取购房人费用;(3)发布虚假房源,囤积房源恶意炒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串通炒卖房号、哄抬房价;(4)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5)强制交易,低买高卖赚取差价;(6)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无产权证的二手住房、存在权属争议、处于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产权的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7)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8)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工商部门

检查虚假广告和“捆绑”销售等

工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检查包括:(1)未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发布房地产广告;(2)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预售、现售广告中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3)将商品住房与车位、储藏室等捆绑销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4)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服务和产品作虚假宣传。

具体检查重点包括:发布广告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内容;对规划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不准确或未表明出处;对价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涉及贷款服务的,未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未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检查包括:(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无照经营;(2)利用自制格式合同不公平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权利;通过伪造、变造合同,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提供虚假担保,伪造、变造或者以作废的文件、证照、印章骗取购房者订立合同等合同欺诈行为;(3)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价格部门

重点检查“哄抬”房价行为

价格部门重点检查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不按规定标明收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操纵市场价格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一房一价规定,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构原价,不标示或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折扣等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公安部门重点抓“炒卖房号”等行为

公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户籍、社保、婚姻、贷款等证明规避限购、限贷政策牟取非法利益,以虚假材料和不正当手段骗取购房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捏造市场政策变化谣言,在微信、微博等媒体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炒卖房号,制造“恐慌”气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暴力阻挠或暴力威胁有关部门执行公务。记者 文强

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检查13种违规行为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以自己名义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电商平台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后,未在十日内对外开盘销售,或以分批次、分楼座销售、虚假预定、房屋抵押等方式,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委托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而未签订委托协议,或委托超过3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未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或者采取多种方式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在申报价格之外加价销售房屋或与中介机构、房产电商、装修公司等其他经营单位合作,在房价款之外额外收取费用。

●销售已设定抵押的商品房而不履行告知义务,未书面告知购房人。

●不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暨备案系统网签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预售、现售)合同。

●销售现场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虚报装修费用,假借装修名义变相涨价。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违规使用预售款。

●商业、办公、工业研发等用途的商品房项目按居住使用功能进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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